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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大学燕赵文化学科群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03-17   浏览次数: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0〕16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燕赵文化学科群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河北大学燕赵文化学科群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0年5月10日
 

                                                                                                                                                              

                                河北大学燕赵文化学科群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根据《教育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省合建”河北大学的协议》《教育部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河北大学工作手册》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河北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河北大学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规划》《河北大学综合改革方案(2018-2025)》,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燕赵文化学科群(以下简称“学科群”)是为实现学校一流学科及一流大学建设目标设立,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相对独立运行的学科建设组织。
  第二条    学科群聚焦突破地方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建设国家级研究平台、引育高端研究团队、承接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研究成果、培养拔尖人才。
  第三条    学校本着“重点支持、优化管理、简化流程、非禁即可”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从制度保障、经费投入、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通过打造学科特区,服务一流学科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科群以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作为功能实现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研究院设院长1名,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研究院整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研究院设首席专家1名,由学校面向全国公开招聘,聘期一般为四年。首席专家为研究院学术负责人,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代表研究院与学校签署建设任务书。
(二)制定研究中心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要点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四)负责研究人员组织、经费使用计划、科研设备采购、研究生培养等重大学术事项。
(五)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研究院设管理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首席专家任副主任,委员为学科群牵头学科及配合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对研究院的运行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行政保障、平台保障、后勤保障。
(二)组织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推进内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划化,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负责研究院运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研究中心、专职人员和双聘专家的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研究项目的管理。
(五)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在校内选聘,享受管理六级岗位津贴待遇,另在校内选任专职学科秘书1名(管理七级岗位)。
第八条    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5-11名专家组成,由首席专家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统一聘任。委员数量为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方案、研究项目指南;审议研究平台建设方案;预算方案等重大学术事项。
(二)评议研究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奖励,对科研及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研究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配置进行学术咨询。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研究院基本科研组织架构为“中心+项目”制。
       研究院根据发展规划,面向燕赵文化战略性、方向性研究领域,设立若干研究中心。研究中心采取“申请-审核”制,根据建设任务自行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研究院对研究中心进行考核和评估。
       研究院根据发展规划组织项目发布,面向校内外遴选研究团队负责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考核和验收。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按项目支持经费划拨额度参照横向课题核算个人科研工作量。
第三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研究院建立“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的人员结构。按照“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原则,研究院可通过全职引进、校内调配、学校双聘、项目聘用等多种途径打造高水平人才队伍。强化人员目标考核,形成合同制基础上的遴选、流转、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核定研究院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量。专业技术人员由首席专家自主招聘。专职管理人员由校内在职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全职引进校外人员原则上采取协议工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学科所在学院,不占学院人员编制总量。年度考核、职级评聘由研究院组织,学校单独划拨相关指标,党群活动由关系所属学院负责。
  双聘校外高水平专家由首席专家协商聘用,研究院负责聘后管理。兼职聘用其他校外人员采用项目聘任制,由聘用方负责薪酬发放及聘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调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不做调整。
  兼职聘用校内人员采用项目聘任制,由聘用方负责聘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吸引博士毕业但尚未入职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开展师资博士后研究工作,作为骨干人才储备。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研究院以燕赵文化作为重点研究领域,力争实现重大问题和原创性成果的突破。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围绕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开展研究活动,实行任务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专职研究人员在建设周期内承担校外纵向、横向项目,学校将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的60%划拨研究院,由首席专家自主合理使用。研究院设立科研激励基金,鼓励研究团队申报国家级科研奖励。
  第十八条    研究院设立专项经费资助研究人员及研究生开展海外交流。加大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及科研院所合作,积极申报国际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相关研究成果须在承担单位中注明“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中文)或“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of  Yanzhao Culture,Hebei University”(英文)。
  第二十条    研究院坚守学术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学术不端行为一旦被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相关责任人除接受学校相应处理外,须自动退出研究团队,本年度研究院资助经费及奖励绩效不再发放,并退还该年度已获得的资助经费及奖励绩效。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研究院上报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单独配置招生指标。招生指标由首席专家统筹分配。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 实行导师资助制与研究院资助制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二十三条    改革研究生招生模式,试行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扩大本科“直博”比例,加大硕士研究生推免接收比例。在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相关专业试行本科生英才计划,发挥弹性学制优势,在三年级本科生中选拔优秀学生保送本校硕士,本科四年级学习研究生一年级相关课程,实现本科研究生阶段“3+3”培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由研究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商定,学籍及学生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研究院设立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励,激励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建设经费实施总额控制,实行项目管理。研究院人员承担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须在财务处指导下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审批人及相应权责。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严格落实预算管理制度。研究院于建设期初制定周期滚动资金规划,每年制定项目执行预算,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执行。首席专家可根据执行进度,在年度资金总量内、项目预算总额内进行统筹调剂。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研究院提供研究场地及基本设施。研究院国有资产单独建账,购置研究设备立项论证工作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招标采购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购置的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由研究院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按照“集中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管理研究场地及仪器设备。研究中心根据研究实际需要提出使用申请,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缴纳使用费用。收取的使用费由首席专家统筹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行。研究中心以外的其他项目承担团队可申请使用公共研究空间。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对研究院进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发展规划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联合组织开展。周期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首席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参照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开展。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研究院建设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研究生培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    建立研究院保障响应机制,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协调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综合实验中心、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在政策范围内高效、快速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