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分散采购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活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
《河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消耗品采购管理办法》
校财资字〔2018〕1号、《河北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校财资字(2018)2号,结合
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
实际
情况
,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高研院
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高研院
成立分散采购
工作
领导小组,
负责
高研院
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采购具体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五条
高研院分散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学科建设
专项经费
。分散采购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及科研工作。
第六条
高研院
分散
采购
项目按照项目属性分为货物
分散采购项目和
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科研仪器设备,以及满足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功能所需的配件、耗材、软件
等材料,
图书、产品等物资设备;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检查、测试、分析、加工、出版、印刷
,
设备维修和保养等
服务
。
第
七
条
按照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高研
院分散采购项目
限额为
单件或批量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管理
第
八
条
采购采取谈判方式。
第
九
条
院内
各研究单位或项目
负责人根据年度
经费预算制订采购
计划,做好市场价格、资质、信誉、数量、售后、服务等调研工作,填写“采购申请表”后报送
高研院分散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规定条件且成交金额在5万(含)元以上的,提交由3名校外专家填写的《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表》,履行程序后方可采购。
第
十
条
高研院分散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采购申请后上报分散采购
工作
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
一
条
采用谈判方式采购的,
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不少于3人的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谈判事宜,采购谈判的内容包括供应商的价格、技术指标响应度、产品性能、授权情况、业绩状况、社会信誉、服务标准和期限、维保能力等方面。谈判前应核查供应商是否具备采购项目营业执照、资质、诚信情况、服务能力等条件。
采购公告在
高研院
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有不少于3个供应商参与时方可开始谈判采购。
第十
二
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谈判采购的供货商、报价及售后等事项填写《
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
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过程记录表》,选择质优价廉的供应商,形成初步意见并签名,上报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
三
条
经
采购
工作
领导小组
批准的分散采购,按照学校规定签订合同,成交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填写《河北大学分散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表》,由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河北大学合同专用章” 后生效;成交金额在5万元以下
的
采购,
其中用于办公的通用设备采购
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签订合同,
交
高研院办公室
存档
,
其中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采购
填写《河北大学分散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表》,由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河北大学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
四
条
高研院
分散采购文件的档案管理按《河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文件资料应及时存档。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
五
条
采购
工作
领导小组
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使用人和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六
条
分散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验收执行《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校设字〔2016〕1号)。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由
高研院办公室
负责解释。
河北大学
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
20
21
年
10
月
22
日
文件下载: 分散采购申请表.doc 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过程记录表.doc 单一来源采购专辑论证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