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复兴以及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强省建设以及“双一流”建设决策部署,推进校市重塑“清末之冠”的莲池书院建设目标,特设立河北大学(莲池书院)人文高等研究院专项研究课题(以下简称专项研究课题)。
第二条 遴选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专项研究课题共资助10项,其中重点课题2项,一般课题8项。围绕传统文化和莲池书院文化研究,主要资助具有一定前期成果的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
2.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专项研究课题资助;
3.专项研究课题选题可参照《河北大学(莲池书院)人文高等研究院专项研究课题选题指南》;
4.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研究周期1年;
5.专项研究课题设置中期检测和结项验收,对不合格的课题进行对应举措。
第四条 专项研究课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申报人将《河北大学(莲池书院)人文高等研究院专项研究课题申报书》发送至hbuyzwh@126.com,邮件以“莲池书院专项+姓名”方式发送。
第五条 申请人应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负责部门下达计划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本项目经费属于专项资金,开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人才引进与培养除外)、日常公用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其它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及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因研究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送负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中止或撤销: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严重违背学术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如实汇报,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报送负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备案。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报送负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须标注“河北大学(莲池书院)人文高等研究院专项研究课题”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结题时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资助期内,研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即视为完成研究任务:
(一)完成申请书上预期成果;
(二)获市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或采纳的批示。
第十六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1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项材料,报送负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结项未合格者或逾期不结题者,追回已拨付剩余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大学(莲池书院)人文高等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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